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监委要切实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履行好打击惩治腐败的神圣职责。笔者认为,这就需要强化三种意识,即以审判为中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树立三种理念,即“…
监督审查调查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识人辨人上既要具备高人一筹的思维能力,又要具备高人一招的搜集信息能力。思维即归纳和判断,是识人辨人的“画笔”。看待同一个人、同一件事,是洞若观火还是雾里…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本条是关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规定本…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党章修正案专列一条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这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巡视巡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作为延伸党内监督的制度利器、净化政治生态…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易…
监察法颁布实施,标志着纪检监察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依据党章和宪法监察法,全面贯通、一体贯彻纪委监委两项职责,关键在于提高监督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从政杂谈》中论及识别人才的…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第22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对留置条件、方式和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