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处置方式之予以了结

来源:潘集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1-10-28 10:19

予以了结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四种线索处置方式,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予以了结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运用。

予以了结主要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采取予以了结,一是反映的问题失实。被反映人没有权限等做所反映的违规违法的事情等;二是反映的问题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被反映人已经过世,也没有相关机关认定过所反映的职务以外的违法问题,无法核实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甚至反映的问题已经超过了追究违法责任的时效等。三是反映的问题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已经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等情况“一事不二处”。四是反映问题已经由有关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并已经有明确结论直接作为重复件处理或予以了结方式处置。五是反映的问题是对原核机关核处结果不认同,然反映原问题的。在作出线索处置前应当调阅原卷宗,分析研判原核处情况,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等问题,如果没有问题,采取予以了结方式处置;如果发现有违反“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情形,应当及时汇报,经领导批准后重新核处。

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形,实际工作中有多数同志不敢或拿不准是否用予以了结方式处置,多数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第三、四两种情形,如果是纪检监察机关核处的,原则上信访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当做重复件处理或与正在办理的反映同一人信件并案,但由于原信件可能不是本机关或本部门核处的,案件系统(基层版)无法识别,只能采取予以了结方式处置。

予以了结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不能“一报了之”。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采取予以了结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后,直接撰写予以了结报告后直接结案;个人认为撰写了结报告前必须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说的是证明材料,不是证据材料。

承办部门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先进行案件线索登记;再行会商研判后形成采取予以了结的会议记录(室务会或组务会);填报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按程序报批,一个月内完成报批;线索处置后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撰写予以了结报告,经批准后制作结案审批表(现在网上办理需要),经过审批后,网上报结;最后案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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