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处置方式之初步核实

来源:潘集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1-10-28 10:18

初步核实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种线索处置方式,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运用。

初步核实主要是在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目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和核查,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调查),避免立案审查(调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更能保证立案后快查快结。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机关查涉嫌处违或职务纪违法和犯罪的重要措施,重在收集客观证据,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立案提供可靠的依据。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涉及到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滥用公权力的行为,线索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查性的;二是上级交办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三是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其他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处罚的;四是违纪或职务违法虽然轻微,但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的;五是对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六是重复反映问题,且原查处机关核查中涉嫌存在事实不清楚或避重就轻、问题“轻”处理等情况的。

初步核实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为立案提供依据。反映人或检举控告人提供的材料,有的了解比较全面、有的了解部分情况,有的只是道听途说,也有的是虚假杜撰等,所以,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部分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明问题存在或不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研判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言证及其它证据材料),去伪存真;要把初步核实工作做实做透,通过初步核实,案件基本清楚,事实基本掌握,证据链基本形成,建议采取有罪推定收集证据,无罪推定排除证据,确保初步核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案件的了结、定性或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撑。

承办部门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先进行案件线索登记;再行会商研判后形成采取初步核实的会议记录(室务会或组务会);填报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按程序报批,一个月内完成报批,如果被反映人是同级党委委员、纪委(监委)委员或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经过同级党委批准并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后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承办部门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成立初核组,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分三种情况,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需要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初核组采取初步核实方式收集证据措施,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初核方案进行,如果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必须再履行报批程序,包括人员的调整等;初步核实结束后经会商初核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依据、核实的结果(任何结果都必须有证据支撑,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存在的疑点、发现的新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处理建议按照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理建议;经全体初核组人员签字,逐级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需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一般都让其审批签字)。承办部门对初步核实的各个问题都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别情况对待,发现有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立案审查(调查),履行报批程序;问题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履行报批程序;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第一种形态,履行报批程序;尚不能完全排除违纪违法的可能性,且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核查工作的暂存待查;涉嫌违纪但难以核实的提出组织处理或第一种形态处理建议,履行报批程序后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除立案审查调查的情形外,其它几种情形处理的,要完善后续工作(手续)后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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