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处置方式之谈话函询

来源:潘集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1-10-28 10:17

谈话函询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线索处置方式,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运用。

谈话函询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是一般性问题的线索处置方式。“一般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何时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一是被反映人依然在世,反映的问题是改革开放前的问题;二是反映问题时十八大以前并涉及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或因为了工作而出现的一般性问题失误错误等;三是反映问题涉及失职职责或滥用公权力等,线索不明确没有可查性的;四是反映的问题涉嫌职务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问题,但没有相关机关查处或查处后没有认定其违法行为的;五是因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这几种情形,但问题不是十分严重,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是线索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核查条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负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两者都是谈话函询的责任主体,谈话函询处置方式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函询则是书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以分别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主要目的是让被谈话或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将清问题,给被反映人向组织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有利于组织准确研判,及时有效的处置问题线索,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作用,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承办部门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先进行案件线索登记;再行会商研判后形成谈话函询的会议记录(室务会或组务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填报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应当报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负责人报告),一个月内完成;线索处置后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如果采取谈话方式,还要履行谈话审批,要约定谈话时间和谈话地点,并将谈话通知书送被谈话达本人和单位,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制作谈话笔录;如果是函询方式,要把需要回函的说明的问题和要求明确告知被函询人,要发函给被函询人及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被函询人在15个工作日内回函,回函的需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如果是党组织书记就不需要),承办部门在收到回函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根据谈话函询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大致分三种结果,一是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被反映人否认且理由不充分的,或说明(函询)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建议。了结反馈要发反馈函给被函询人,谈话函询了结后,经过审批并上报案件管理部门,最后归档;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如果涉及到组织处理,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工作规定》进行处理),经过审批后要落实提出的处理方式后,并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写出书面检讨,最后归档;再次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就要再次履行审批程序,谈话函询仍然按照三个不同层面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初步核实的,按照初核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不能“一谈了之”或“一函了之”,不谈话函询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事项作出说明,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对部分谈话函询问题线索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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