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人员违规违法如何处分?

来源:潘集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秦正伟 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1-09-27 11:43

笔者所谓“两非”人员,指的是非中共党员非行使公权力人员。这类人员在现实工作生活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确实是值得商榷的。当然,毫无疑问的是非中共党员人员违规违法,纪检机关无权处理;非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处理呢?要区别对待,一是非公职人员;二是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无权处理,有同志会提出疑问,监察机关处理的是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哪来的处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都有确规定。那么,对公职人员中的“两非”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决、决定或裁定,并已经生效的,这类人员监察机关应当给相应处分。如:某公职人员非中共党员,因私人问题进行打架斗殴,给对方造成伤害,构成伤害罪,被依法判处的。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给予政务处分。

二是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应当给相应处分如某公职人员因酒驾被公安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给予政务处分。

三是公职人员有其它违法行为,不属于或没有被司法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处罚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某公职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给予政务处分或《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由公职人员单位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以上三种情况,无论监察机关还是主管部门,原则上均不受时效限制,但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作出处分决定。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事不二处”,如果公职人员任免机关或单位已经给予了相应处分,监察机关不得再给予处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调查,最后发现可能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公职人员”,这时候监察机关就不宜作出政务处分,应当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作出相应处分决定。另外,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二十三条说“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 笔者还是建议走立案程序,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到乡镇纪委(监察室或监察专员),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基本实现网上办理,并与相关业务系统并联(如领导干部个人电子廉政档案等),这样会使数据有效衔接,如果不走立案程序,可能会出现部分地方的相关系统无法录入并无法衔接或导入共享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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