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做好线索处置工作

来源:潘集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秦正伟 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1-09-27 11:42

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信件)承办部门(单位)接收到问题线索需要做的第一件事,也是急需办理并不可否缺的环节,有时限限制,期限为一个月内;线索处置方式也将直接影响问题线索办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如何做好线索处置工作,既不浪费公共资源,又能使案件(信件)得以快速查办,个人认为,应当从多个方面和角度去考量和把握,经过会商(室务会或组务会)分析研判,提出最终科学可行的线索处置意见;线索处置的4种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特别是暂存待查方式,个人不建议使用,具体到某一个信件或问题如何处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研判,个人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如何处置问题线索。

一、按照问题反映的时间确定线索处置方式

实际工作中我感觉把问题反映的时间粗略划分为三个时间段,改革开放前、十八大前及十八大后,当然,有的领导及同志或专家分的更细,也有对此持否定意见,但是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分的太细可能会很难把握,特别是乡镇一级的纪检监察干部,流动性太快,业务不是很熟,有的还没有搞明白怎样或如何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能就调整了工作岗位;所以分的太细了反而会影响基层信访件的办理。

反映改革开放前的问题改革开放前距今已有40多年,那时候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均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时的政策和改革开放后的政策差距很大,法律法规调整幅度也很大,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已经不适用当时的问题处理,《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等;目前我国最高刑期为25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以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无论被反映人是吃喝嫖赌、还是偷抢爬拿,或是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线索处置可分两种情况,一是被反映人已经死亡的,直接用予以了结方式处置;二是被反映人依然在世,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根据谈话函询了解到的情况(如有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再考虑转为初步核实。

反映十八大前后的问题。 2012年11月8日 十八大召开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党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坚持以上率下,率先垂范,从中央做起,既抓思想引导又抓行为规范,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十八大之前的一些问题不能用十八大以后的政策来衡量,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反映十八大以前的问题处置方式,一是涉及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因落实工作而出现的一般性问题,无论线索是否明确具体,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后被发现的,用初核方式处置;二是涉及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滥用公权力的行为,线索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查性的采取初核方式,线索不明确的,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反映十八大以后的问题,一是线索明确具体,用初核方式处置,但如果反映的问题与被反映人的当时的身份和职务等没有匹配性,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二是线索不明,没有可查性,如某某工作中贪污或受贿多少多少等,就一句话的“事”,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如果是上级交办督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用初核方式处置。

二、按照反映问题的违法情形确定处置方式

这里所说的违法情形是指非职务违法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也都有对非职务违法的处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也有明确规定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所有中共党员和党组织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约束,所以,虽然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处罚有时效性,但纪律处分没有,违法行为就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受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其他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处罚的,用初核方式处置;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此类情况是可以直接立案后一并移送审理,个人意见还是走初核处置的程序,与立案一并进行后移送审理,现在信访件办理、线索处置等全部是网上办理,如果缺少前置程序,后面就不能网上操作或录入;二是反映被反映人有违法情形,但没有相关机关查处或查处后没有认定其违法行为的情形,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三、按照职务违法的性质确定处置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因此,正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容错纠错理论发展的新阶段,是党建理论的新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我个人认为职务违法情形分主观和被动的两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一是凡是经过分析研判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的,只要有可查性的一律用初核方式处置;二是因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这几种情形,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四、按照反映问题的性质确定处置方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都应当用初核方式处置。

五、重复访的信访件的处置方式

重复访的信件有多种情况,一是一信多投,收到信件有时间差,如果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已经核查结束,一般直接引用其结论,用予以了结方式处置;二是就原来问题审查(调查)不满意,仍然上访反映,就要看原处置方式是否是谈话函询,如果是,且反映内容明确具体,建议用初核方式进行再处置;如果原信件是初核方式处置,就要研判调查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避重就轻情况,是否存在有问题“轻”处理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建议报请领导或上级机关后再行研究如何处置;三是重复访反映的问题以外有新的问题,要对新反映的问题进行研判具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处置。现实工作中存在部分重复访的原因是个人诉求(非合理)没有满足,这样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履行好信访处置程序并向上级机关汇报好,同时,对反映人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上几种情形要互相结合分析研判,特别情况,特别处置,如反映或发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就要用初核方式处置。以上的观点中,使用谈话函询的方式比较多,但是,不代表就是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后续工作中,要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运用好,该转换处置方式的及时转换处置方式(如再次谈话函询或转初步核实方式等),要把“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准确运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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