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督别人,谁来监督纪委?近段时间以来,学习了“朱运松案”,深刻认识到,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委要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对纪检干部来说,本身是去监督别人的,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人敢去“得罪”他们,更不敢去监督,难免会产生“灯下黑”现象。世界上没有谁天然就具有免疫力,纪检干部手中握有监督执纪的权力,如果不得到有效制约,这种权力一样可能会被滥用。朱运松身为执纪执法人员,丧失理想信念,毫无敬畏之心,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在办案过程中与涉案人员私自接触,泄露案情;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千方百计利用职权捞取好处,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也是典型的滥用职务权力行为。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止“灯下黑”,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
“刀刃向内”,不仅要查处少数害群之马,还要通过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让广大纪检干部意识到“有权不可任性”,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明确了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为主线,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不断健全内控机制,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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