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1、纪检监察协作区制订学习计划,一般每周安排半天时间开展学习活动。按照区纪委监委要求参加机关组织开展的政治理论集中学习和研讨等活动。
2、学习必须建立专门的笔记本及相关资料。
3、每人每年结合学习须撰写1篇以上的调研文章,并及时撰写心得体会。
4、区纪委监委每年至少1次对纪检监察协作区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
5、参加区纪委监委安排的业务培训及相关学习调研活动。
二、管理制度
6、纪检监察协作区在区纪委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可根据区纪委监委会议的决定向纪检监察协作区安排布置工作,纪检监察协作区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7、纪检监察协作区人员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主任、副主任请假1天以内的,由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同志请假2天以内,由纪检监察协作区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8、纪检监察协作区所有计算机、打印机、录音笔、电子储存等电子设备由委机关办公室调配,不得随意调整。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出现异常,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维修事宜,不得擅自拆修或随意送修,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9、应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各类文件的催办、归档工作,对领导批示的文件,及时处理,不得贻误。平时做好文件立卷归档的准备工作。年终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文件分类、分期限组卷归档以及文件的清退和销毁登记工作,同时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10、调阅文件和档案,应办理调阅登记手续,做到责任明确。不得从档案中抽走文件,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签,以保待档案的清洁和完整。文件档案由专人保管。
三、会议制度
11、工作例会由纪检监察协作区主任负责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协作区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主要是总结讲评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及通报有关工作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研究重大事项、安排重要工作、讨论案件等。
12、纪检监察协作区需要定期向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并根据会议精神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并传达会议精神,总结布置工作。
四、考核制度
13、区纪委监委每年对纪检监察协作区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协作区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座谈了解、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考核纪检监察协作区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结果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区纪委常委会,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进行。
14、纪检监察协作区主任、副主任向区纪委监委述职述廉,一般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并结合年度考核测评进行。述职述廉须有书面报告,并提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辖乡镇(街道)党(工)委的意见,了解纪检监察协作区主任、副主任平时工作情况,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及干部任用的参考。
15、年度考核及表彰情况,作为酝酿纪检监察协作区同志提拔任用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涉及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协作区同志的信访件,由区纪委监委安排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纪检监察协作区与区纪委监委工作联系制度
16、纪检监察协作区受区纪委监委直接管理,在其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廉政教育。日常办理乡镇(街道)发现和区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重点处置对村(社区)“两委”和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协作区支持乡镇(街道)纪(工)委、乡镇(街道)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职责,实行协作申请制,派员协助乡镇(街道)纪(工)委、乡镇(街道)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纪(工)委发挥好兼职委员和村(社区)纪检委员的作用,实行村(社区)纪检委员到乡镇(街道)纪(工)委、乡镇(街道)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锻炼制度;指导乡镇(街道)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做好乡镇(街道)纪(工)委、乡镇(街道)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17、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对纪检监察协作区日常工作联系的综合协调。承办纪检监察协作区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处理纪检监察协作区上报的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将上级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印发的相关文件发送纪检监察协作区;对区纪委监委领导交由纪检监察协作区办理的工作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六、纪检监察协作区与乡镇(街道)纪(工)委联系协作制度
18、纪检监察协作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所辖乡镇(街道)纪(工)委召开联席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月月初。因工作需要可邀请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会。通报区纪委监委有关会议精神,通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并安排部署当月工作。
19、纪检监察协作区与乡镇(街道)纪(工)委之间需加强协作沟通,按照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优势互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不得干扰和影响各自的工作职能。
20、纪检监察协作区从事信访办理、纪律审查、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时,可视情要求所在乡镇(街道)纪(工)委配合。乡镇(街道)纪(工)委应根据职责规定,积极予以协助。
21、纪检监察协作区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七、信访举报相关制度
22、群众来访接待、信访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协作区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室和举报电话。领导带头接访,轮流值班,做好记录。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都要逐件及时登记,及时流转,及时处理。
23、信访举报办理会商制度。对信访举报查核处理中需要协调的问题,与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进行会商。
24、约访下访工作制度。深入群众,直接听取群众各方面的反映,及时解决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25、信访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搜集、分析和整理各种信访信息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
26、存档保密制度。重点做到按照保密要求,建立信访举报档案,反映的问题不外传,信访举报人情况不泄露,切实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工作纪律
27、政治纪律。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抵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28、保密纪律。不准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机关工作的秘密。
29、不准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审稿,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秘密。
30、不准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31、不准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32、不准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33、廉洁纪律。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3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35、工作纪律。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工作安排。
36、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私下或单独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收受他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37、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38、工作日严禁喝酒。
39、工作期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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