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省、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区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会同区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区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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