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导】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12-11 09:41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和进展。从刑事诉讼制度来看,应当及时调整跟进”。笔者认为,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刑事司法与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对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监察检察职责定位,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规定,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法律渊源。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有必要区分监察调查与检察侦查的概念等问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明确了侦查权内涵和侦查主体(即公安、检察机关)。通过调整检察机关侦查权范围,删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通过明确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以及留置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权,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权。

上述修改与监察法关于监察调查权的规定密切衔接,以法律形式划定了刑事侦查权与监察调查权的边界。在宪法框架下,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明确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的职责,体现了监委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的定位,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障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有力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国家监委的重要职责。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与境外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组织协调”。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也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

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借鉴其他国家司法经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要求“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制度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仅有对物诉讼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同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重视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比如,要求法院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知情权;赋予被告人辩护权、法律援助权、交付执行刑罚前的异议权;赋予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上诉权;增加检察机关抗诉权。这些规定超过了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要求,遵循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丰富了监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保障监察调查工作成果及时得到法律固定,有利于破解多年来制约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深入开展的机制性障碍,织密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法网,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权威。

适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还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同时呼应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有关“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提供重要线索……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等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各类刑事案件,监察法的规定针对的是职务犯罪案件。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法衔接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今年以来,就有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等多名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与监察法形成法律和政策共振,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涉案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效应,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宿伟伟 作者单位:广东省纪委监委)

分享